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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密资产传销犯罪中皮卡迪莫罪与贪污罪之间的明显冲突
尽管第 40 号意见产生了积极的刑事影响,但不属于 CVM 所设想的双重证券概念的加密资产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如果此类加密活性物质不被视为证券,则取消适用第 7,492/1986 号法律第 7 条,取而代之的是第 6,385/1976 号法律第 2 条第 IX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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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返回——但仅在这些情况下——考虑目前正在国家法院审理的第 1,521/1951 号法律第 2 条第 IX 项的金融金字塔犯罪(“pichardism”)的归责,该罪在与《刑法》第 171 条规定的贪污罪明显冲突。
在这种对抗性的情况下,出于仍需要在裁决中进一步澄清的原因,STJ 一直决定危害大众经济的犯罪优于贪污罪,即使有一个或多个可识别的受害者。
STJ 应该考虑到《大众经济法》几乎被随后的法律(例如第 8,137/1990 号法律(特别是其第 4 条和第 7 条)和第 7,492/1986 号法律)完全废除的事实。
似乎还需要考虑新技术的发展、其广泛的影响范围以及实施多地点和远程犯罪的巨大犯罪潜力,例如,这导致在《刑法典》中引入了电子欺诈罪。 《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第 2°-A 款,作为贪污罪的合格形式。
最后,考虑到建造新金字塔的法老(实际上是数字沙漠中的海市蜃楼)造成的 电报号码数据 损失规模(百万富翁,有时是亿万富翁),法院必须考虑到所涉合法资产缺乏保护,使他们孤立适用皮查尔德莫罪是不够的。这并不是要制定新的刑法;而是要制定新的刑法。只要注意纠正禁卫军的解释即可。

至少可以预见的是,指控可能会累积:皮查主义(第 1,521/1951 号法律第 2 条第 IX 项)与第 7,492/1986 号法律第 7 条犯罪(如果加密活性物质被归类为证券);或将皮查德主义与《刑法典》第 171 条犯罪相结合(如果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尽管这些犯罪手段固有的欺诈因素,但受它们保护的合法资产是多种多样的:分别是大众经济、SFN 和股权。
对于 STJ 第六小组来说,仅仅识别该行为的一些受害者并不能授权代理人承担贪污罪的责任。它仅适用于《危害大众经济犯罪法》中规定的传销罪:
人身保护令上诉。法老行动。针对大众经济的犯罪。偷盗。一律二审。发生。因涉嫌 Steam 犯罪而锁定流程。提供资源。
1. 考虑到上诉人对艺术的侵犯归咎于上诉人,所分析的争议仅限于单一犯罪的构成和一罪二审的发生。《刑法典》第 171 条和第 2 号法律第 9 条。1,521/1951。
2. 一罪不二审的实质和程序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该规则起作用的效果和时刻。从禁止双重刑事追诉的角度来看,该保障阻止了程序法律关系的形成、延续或者存续,而禁止双重处罚只是使某人不可能受到两次有效处罚,或者具有双重处罚的效果。为确定刑事制裁而多次考虑同一事实、要素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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